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尔维亚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中文本)(2025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申请的提出

承认与执行裁决的申请,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被请求方的主管法院提出,也可以由其向作出该裁决的法院提出并由该法院按本条约第四条规定的联系途径转递给被请求方主管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