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尔维亚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中文本)(2025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法院裁决的范围

一方法院在本条约生效后作出的下列裁决,应当根据本条约规定的条件在另一方境内得到承认和执行:

法院在民事和商事案件中作出的裁决;

法院在刑事案件中就向被害人给予赔偿和返还财物作出的民事裁决。

本条第一款所述“裁决”包括法院就民事和商事案件制作的调解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