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尔维亚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中文本)(2025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证人和鉴定人的保护
请求方对于到达其境内的证人或鉴定人,不得因该人在入境前的任何作为或者不作为而予以起诉、羁押、处罚或者采取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也不得要求该人在请求所未涉及的任何其他诉讼程序中作证,除非事先取得被请求方和该人同意。
如果上述人员在被正式通知无需继续停留后15天内未离开请求方,或者离开后又自愿返回,则不再适用本条第一款。但该期限不包括该人因本人无法控制的原因而未离开请求方领土的期间。
对于拒绝接受根据第十七条提出的作证邀请的人员,不得因此种拒绝而施加任何处罚或者采取任何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