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尔维亚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中文本)(2025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安排有关人员作证

被请求方应当根据请求方的请求,邀请有关人员前往请求方境内出庭作证。请求方应当对该人说明需向其支付的津贴、费用的范围和标准。被请求方应当及时将该人的答复通知请求方。

邀请有关人员在请求方境内出庭作证的文书送达请求,应当在不迟于预定的出庭日60天前交给被请求方,除非在紧急情况下,被请求方同意在更短期限内转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