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尔维亚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中文本)(2025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调查取证请求的执行
被请求方应当根据其国内法律执行调查取证的请求。
如果请求方明示要求调查取证的特殊方式不违背被请求方国内法律,则被请求方应当按照该方式执行调查取证的请求。
被请求机关如果无权执行请求,应当将该项请求移送有权执行的主管机关,以便执行。
被请求方如果难以按照请求方指明的地址调取证据,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定地址,必要时可以要求请求方提供补充材料。如果仍然无法确定地址或者因为其他原因无法执行请求,被请求方应当将请求书及所附文件退回请求方,并说明妨碍执行的原因。
如果请求方明示要求,被请求方应当向请求方通知执行请求的时间和地点,以便有关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到场。上述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在到场时应当遵守被请求方的国内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