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尔维亚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中文本)(2025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拒绝作证
如果根据本条约被要求作证的人员主张依请求方的国内法律有拒绝作证的权利或者特权,被请求方应当要求请求方提供是否存在该项权利或者特权的证明。除非有明确相反的证据,请求方的证明应当视为是否存在该项权利或者特权的充分证据。
根据本条约被要求作证的人员,如果在被请求方提起的诉讼中的类似情形下,被请求方的国内法律允许不作证,该人可以拒绝作证。
如果根据本条约被要求作证的人员主张依请求方的国内法律有拒绝作证的权利或者特权,被请求方应当要求请求方提供是否存在该项权利或者特权的证明。除非有明确相反的证据,请求方的证明应当视为是否存在该项权利或者特权的充分证据。
根据本条约被要求作证的人员,如果在被请求方提起的诉讼中的类似情形下,被请求方的国内法律允许不作证,该人可以拒绝作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