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尔维亚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中文本)(2025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适用范围

一方应当根据本条约的规定,执行另一方提出的调查取证的请求,包括获取当事人陈述和证人证言,调取物证和书证,进行鉴定或者司法勘验,或者进行与调查取证有关的其他司法行为。

本条约不适用于下列情况:

调取不打算用于已经开始或者即将开始的司法程序的证据;或者

调取未在请求书中予以列明,或者与案件没有直接密切联系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