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吉尔吉斯共和国、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土库曼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永久睦邻友好合作条约(中文本)(2026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各方根据本国法律和各自承担的国际义务,在双边和多边机制内开展合作,共同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以及跨国有组织犯罪、非法移民和非法贩运武器、麻醉药品、精神药物及其前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