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吉尔吉斯共和国、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土库曼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永久睦邻友好合作条约(中文本)(2026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各方采取必要措施,在文化、教育、卫生医疗、旅游、体育、新闻媒体以及其他共同感兴趣的领域开展交流与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