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吉尔吉斯共和国、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土库曼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永久睦邻友好合作条约(中文本)(2026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各方愿在平等互利基础上,在贸易、经济、投资、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工程技术、能源(包括水能和可再生能源)、交通、矿产、农业、生态环保、加工工业、科学技术以及其他共同感兴趣的领域开展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