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吉尔吉斯共和国、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土库曼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永久睦邻友好合作条约(中文本)(2026年)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吉尔吉斯共和国、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土库曼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永久睦邻友好合作条约(中文本)(2026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各方高度重视开展政治磋商,利用包括高层访问在内的各层级会晤机制,定期就中国和中亚国家关系及共同关心的国际和地区问题交换意见,协调立场。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