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吉尔吉斯共和国、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土库曼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永久睦邻友好合作条约(中文本)(2026年)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吉尔吉斯共和国、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土库曼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永久睦邻友好合作条约(中文本)(2026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本条约的保存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保存机关在本条约签署后15日内将核证无误的条约副本送交各签署方。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