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吉尔吉斯共和国、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土库曼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永久睦邻友好合作条约(中文本)(2026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经各方协商同意,可以单独的议定书形式对本条约作出修改和补充,议定书是本条约不可分割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