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吉尔吉斯共和国、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土库曼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永久睦邻友好合作条约(中文本)(2026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本条约无限期有效,自保存机关通过外交渠道收到最后一份各方履行完毕内部生效程序的书面通知之日起生效。
保存机关向各方通报本条约生效日期。
任何一方均有权通过外交渠道书面通知保存机关退出本条约。
本条约自保存机关收到退出方通知之日起12个月后对其失效。保存机关应将退出方相关决定通报其他各方。
保存机关应通知其他各方本条约对退出方失效。
本条约于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七日在阿斯塔纳签署,正本一份,用中文和俄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代表
卡瑟姆若马尔特·托卡耶夫(签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
习近平(签字)
吉尔吉斯共和国代表
萨德尔·扎帕罗夫(签字)
塔吉克斯坦共和国代表
埃莫马利·拉赫蒙(签字)
土库曼斯坦代表
谢尔达尔·别尔德穆哈梅多夫(签字)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代表
沙夫卡特·米尔济约耶夫(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