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 分则 第十八章 技术合同 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 第一节 分则 第十八章 技术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百二十二条 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第三百二十三条 订立技术合同,应当有利于科学技术的进步,加速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应用和推广。 第三百二十四条 技术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第三百二十五条 技术合同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的支付方式由当事人约定,可以采取一次总算、一次总付或者一次总算、分期支付,也可以采取提成支付或者提成支付附加预付入门费的方式。 第三百二十六条 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就该项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从使用和转让该项职务技术成果所取得的… 第三百二十七条 非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可以就该项非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 第三百二十八条 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有在有关技术成果文件上写明自己是技术成果完成者的权利和取得荣誉证书、奖励的权利。 第三百二十九条 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无效。 第十八章 目录 第三百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