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 分则 第十八章 技术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百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 第三百二十六条 分则 第十八章 技术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百二十六条 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就该项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从使用和转让该项职务技术成果所取得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对完成该项职务技术成果的个人给予奖励或者报酬。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订立技术合同转让职务技术成果时,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职务技术成果是执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 第三百二十五条 目录 第三百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