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 第三百二十四条

第三百二十四条 技术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项目名称;

标的的内容、范围和要求;

履行的计划、进度、期限、地点、地域和方式;

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

风险责任的承担;

技术成果的归属和收益的分成办法;

验收标准和方法;

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及其支付方式;

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

解决争议的方法;

名词和术语的解释。

与履行合同有关的技术背景资料、可行性论证和技术评价报告、项目任务书和计划书、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原始设计和工艺文件,以及其他技术文档,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可以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技术合同涉及专利的,应当注明发明创造的名称、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申请日期、申请号、专利号以及专利权的有效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