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年) 第二章 普通合伙企业 第三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年) 第三节 第二章 普通合伙企业 第三节 合伙事务执行 第二十六条 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 第二十八条 由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 第二十九条 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依照本法第三十条规定作出决定。 第三十条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第三十一条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第三十二条 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第三十三条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 第三十四条 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 第三十五条 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在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内履行职务。 第三十六条 合伙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