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年) 第二章 普通合伙企业 第三节 合伙事务执行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章 普通合伙企业 第三节 合伙事务执行 第二十六条 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事务的,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 第三节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