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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年) 第一节

第二章 普通合伙企业

第一节 合伙企业设立

第十四条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十五条 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第十六条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第十七条 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第十八条 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第十九条 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二章 目录 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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