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年) 第二章 普通合伙企业 第一节 合伙企业设立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年) 第十四条 第二章 普通合伙企业 第一节 合伙企业设立 第十四条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有书面合伙协议; 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节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