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有书面合伙协议;

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