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

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合伙事务的执行;

入伙与退伙;

争议解决办法;

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