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7年) 第二章 合伙企业的设立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7年) 第十六条 第二章 合伙企业的设立 第十六条 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登记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