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实施细则(2017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反间谍法》第二十五条所称“专用间谍器材”,是指进行间谍活动特殊需要的下列器材:

暗藏式窃听、窃照器材;

突发式收发报机、一次性密码本、密写工具;

用于获取情报的电子监听、截收器材;

其他专用间谍器材。

专用间谍器材的确认,由国务院国家安全主管部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