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实施细则(2017年) 第三章 公民和组织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和权利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实施细则(2017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公民和组织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和权利 第十八条 《反间谍法》第二十五条所称“专用间谍器材”,是指进行间谍活动特殊需要的下列器材: 暗藏式窃听、窃照器材; 突发式收发报机、一次性密码本、密写工具; 用于获取情报的电子监听、截收器材; 其他专用间谍器材。 专用间谍器材的确认,由国务院国家安全主管部门负责。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第二十五条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