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实施细则(2017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反间谍法》第二十四条所称“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是指:
不应知悉某项国家秘密的人员携带、存放属于该项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
可以知悉某项国家秘密的人员,未经办理手续,私自携带、留存属于该项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
不应知悉某项国家秘密的人员携带、存放属于该项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
可以知悉某项国家秘密的人员,未经办理手续,私自携带、留存属于该项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