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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实施细则(2017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公民和组织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和权利

第十五条 机关、团体和其他组织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维护国家安全的教育,动员、组织本单位的人员防范、制止间谍行为的工作,应当接受国家安全机关的协调和指导。 第十六条 下列情形属于《反间谍法》第七条所称“重大贡献”: 第十七条 《反间谍法》第二十四条所称“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是指: 第十八条 《反间谍法》第二十五条所称“专用间谍器材”,是指进行间谍活动特殊需要的下列器材: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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