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1997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下列两种情形并存的,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的建议,可以决定对临时反倾销措施决定公告之日前90天内进口的倾销产品追溯征收反倾销税:

倾销产品有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倾销历史,或者倾销产品的进口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产品的出口经营者在倾销产品,并且倾销对国内产业将造成损害的;

倾销产品在短期内大量进口并对国内产业已经造成损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