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1997年) 第四章 反倾销措施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1997年) 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反倾销措施 第二十六条 倾销产品的出口经营者或者出口国政府不履行承诺或者撤回承诺的,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经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后,可以决定恢复反倾销调查。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