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1997年) 第四章 反倾销措施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1997年) 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反倾销措施 第二十五条 倾销产品的出口经营者或者出口国政府作出拟采取有效措施的承诺,以消除倾销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的,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经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后,可以决定中止反倾销调查,并予公告。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可以要求前款出口经营者或者出口国政府定期提供履行承诺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