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1997年) 第四章 反倾销措施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1997年) 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反倾销措施 第二十四条 临时反倾销税的期限,自临时反货销措施决定公告之日起为4个月;遇有特殊情形,可以延长至9个月。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