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1997年) 第四章 反倾销措施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1997年) 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反倾销措施 第二十七条 最终裁定倾销存在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按照规定程序征收反倾销税,并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予以公告。 征收反倾销税,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提出建议,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由海关执行。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