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子能法(2025年) 第一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子能法(2025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原子能研究、开发与和平利用,推进科技进步和产业提升,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维护国家安全,增进人民福祉,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的原子能研究、开发和利用活动。 第三条 从事原子能研究、开发和利用活动,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理性、协调、并进的核安全观,坚持底线思维与系统观念,统筹发展和安全,保护生态环… 第四条 原子能科技与产业发展应当坚持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绿色发展、可持续发展战略。 第五条 国务院核工业主管部门、能源主管部门、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原子能研究、开发和利用活动的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原子能研究、开发和利用活动,在科学技术奖励、产业发展、财政、税费等方面,按照国家规定给予政策支持。 第七条 有关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做好原子能研究、开发和利用活动中安全监督管理、环境影响评价等方面的信息公开工作。 第八条 国家加强原子能科学知识和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人民政府、核设施营运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建设和利用科普场馆、设施,开展原子能科学知识普及活动。 第九条 国家支持和平利用原子能,鼓励和平利用原子能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促进共享和平利用原子能事业成果。 第十条 国家加强原子能领域标准体系建设,推动、参与原子能领域国际标准化活动。 第十一条 对在原子能研究、开发和利用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目录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