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子能法(2025年) 第九条

第九条 国家支持和平利用原子能,鼓励和平利用原子能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促进共享和平利用原子能事业成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义务,反对和禁止一切形式的核扩散活动,防范和应对核恐怖主义威胁,推动构建公平、合作、共赢的国际核安全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