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子能法(2025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国务院核工业主管部门、能源主管部门、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原子能研究、开发和利用活动的管理和监督。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原子能研究、开发和利用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原子能研究、开发和利用活动予以支持,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应的管理和监督职责。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原子能研究、开发和利用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原子能研究、开发和利用活动予以支持,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应的管理和监督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