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1954年) 第五章 管理犯人制度 第一节 收押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1954年) 第三十八条 第五章 管理犯人制度 第一节 收押 第三十八条 收押犯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设混合监、单人监,女监、病监等分别监管。 女犯由女看守员监管。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