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1954年) 第五章 管理犯人制度 第一节 收押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1954年) 第三十九条 第五章 管理犯人制度 第一节 收押 第三十九条 女犯不许携带幼儿入监,对她确实无法寄养的幼儿,由当地国家行政机关的民政部门代托居民或者孤儿院、托儿所抚养,所需经费在社会救济费项下开支。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