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1954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劳动改造生产的发展方向是:由省、市集中经营,大力推行农业生产;进行有发展前途的工、矿、窑业生产;组织水利、筑路等建设工程的生产。

专、县(市)级主要组织看守所的所内生产,并且可以在专、县(市)范围内进行所外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