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1954年) 第四章 劳动改造生产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1954年) 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劳动改造生产 第三十二条 中央和省、市应当成立劳动改造生产管理委员会,领导和监督劳动改造生产计划的实施。委员会由各级财政经济委员会、各有关财政经济部门和公安、司法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