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1954年) 第四章 劳动改造生产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1954年) 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劳动改造生产 第三十一条 劳动改造生产,受有关各级人民政府财政经济委员会的统一领导,并且分别接受农林、工业、财政、交通、水利、商业等有关部门的具体指导。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