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1954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组织犯人生产,应当根据安全生产的原则,建立必要的安全设备和制度,如确因生产或者消灭灾害而造成残废或者死亡的犯人,对他本人或者家属应当别情况给以适当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