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1954年) 第四章 劳动改造生产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1954年) 第三十四条 第四章 劳动改造生产 第三十四条 组织犯人生产,应当根据安全生产的原则,建立必要的安全设备和制度,如确因生产或者消灭灾害而造成残废或者死亡的犯人,对他本人或者家属应当别情况给以适当照顾。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