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1954年) 第二章 劳动改造机关 第三节 劳动改造管教队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1954年) 第十八条 第二章 劳动改造机关 第三节 劳动改造管教队 第十八条 劳动改造管教队,应当组织犯人有计划地从事农业、工业、建设工程等生产,并且结合劳动生产,进行政治教育。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