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 第四十八条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被引用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 第四十七条 目录 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