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1953年) 第十七章 关于劳动保险业务的监督与检查的规定 第七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1953年) 第七十三条 第十七章 关于劳动保险业务的监督与检查的规定 第七十三条 工人职员对劳动保险基金的收支及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直接支付的各项劳动保险费用,发现疑问或错误时,可报告工会基层委员会处理,如情节重大,得越级报告上级工会组织或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机关处理之。 第七十二条 目录 第七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