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1953年) 第七十四条
第七十四条 各企业会计部门,应按月编造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直接支付的劳动保险费用月报表,送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后,报请工会基层委员会核转省、市工会组织和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及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机关。直接支付劳动保险费用月报表应设下列各项目:
因工负伤医疗期间工资;
疾病及非因工负伤医疗期间工资;
产假期间工资;
因工死亡丧葬费;
医药费及医务经费;
疗养所经费;
业余疗养所经费;
营养食堂经费;
托儿所及哺乳室经费;
其他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