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1953年) 第十七章 关于劳动保险业务的监督与检查的规定 第七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1953年) 第七十二条 第十七章 关于劳动保险业务的监督与检查的规定 第七十二条 经费审查委员会对于劳动保险基金收支账目,有随时审查之权,发现错误,可立即提出意见,企业的会计部门或劳动保险委员会应迅速答复或改正,如逾十日仍未答复或处理不当,其错误系属于企业会计部门者,可提请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处理,必要时得提请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机关追究;如错误系属劳动保险委员会者,得提请工会基层委员会或上级工会组织处理之。 第七十一条 目录 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