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1953年) 第十四章 关于优异劳动保险待遇的规定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1953年) 第五十二条 第十四章 关于优异劳动保险待遇的规定 第五十二条 合于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享受优异劳动保险待遇的工人职员因工死亡时,其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依下列规定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月付给:其供养直系亲属一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百分之三十;二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百分之四十五;三人及三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百分之六十。此项抚恤费付至受供养者失去受供养的条件时止。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九条 第十四章 目录 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