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3年) 第三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3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各项劳动保险待遇的规定 第十二条 因工负伤、残废待遇的规定: 第十三条 疾病、非因工负伤、残废待遇的规定: 第十四条 工人与职员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待遇的规定: 第十五条 养老待遇的规定: 第十六条 生育待遇的规定: 第十七条 集体劳动保险事业的规定: 第十八条 凡在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内工作的工人与职员,未加入工会者,除因工负伤、残废、死亡待遇,生育待遇,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待遇,供养直系亲属疾病治疗待遇,均得按本条例的…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