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3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生育待遇的规定:

女工人与女职员生育,产前产后共给假五十六日,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女工人与女职员怀孕不满七个月小产时,得根据医师的意见给予三十日以内的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女工人与女职员难产或双生时,增给假期十四日,工资照发。

女工人与女职员怀孕,在该企业医疗所、医院或特约医院检查或分娩时,其检查费与接生费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负担,其他费用均按第十三条甲款的规定处理。

产假期满(不论正产或小产)仍不能工作者,经医院证明后,按第十三条关于疾病待遇的规定处理之。

女工人与女职员或男工人与男职员之妻生育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发给生育补助费四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