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7年) 第四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7年) 第四章 第四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与本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本法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十三条 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第五十四条 本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一条 目录 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