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7年) 第三章 仲裁 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7年) 第五十一条 第三章 仲裁 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 第五十条 目录 第四章